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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麗絲流浪記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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嗨!我是愛麗絲,那種用一半時間在夢遊的人。小時候,因為體弱多病缺少玩伴,只好晚上做夢,白天發白日夢,久而久之,身邊的人都以為我智障。 華興育幼院是我的家,我在那兒住到十八歲,然後就開始獨立生活了。工作多年後,突然飛到喜馬拉雅山邊思考了兩個月,在不丹王國遊蕩了很多年,從此進入寫作的生涯,翻譯、寫詩、小說、電影、書介與雜論。去過紐約、新加坡、北京、上海、杭州、天津、連雲港、烏魯大齊、伊犁、喀什、鄭州、昆明、廣州、香港、西雅圖、溫哥華、洛杉磯、舊金山、檳城、新德里、拉薩、加德滿都、達朗薩拉、倫比尼、比爾、德拉頓、巴洛、聽瀑、吉隆坡、曼谷,心裡湧滿了許多不同的人情味兒。 回到台北,不再抱怨交通紊亂或空氣污濁....,回家的感覺,對旅人來說,滿好的。



    博客來
  • 出版社:漢藝色研

    新功能介紹
  • 出版日期:2000/11/01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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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。(圖/資料照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北市一名林姓女子不滿顏姓男子瘋狂追求,而鬧上派出所,之後因顏不斷拿手機拍她,更氣得摔壞對方手機遭提告。最扯的是,林女事後願賠償3萬元,和顏男和解,沒想到對方以「請吃95元便當」為由,聲稱自己是林女男友,不願撤回告訴,讓法官都看不下去了。

判決書指出,當初兩人因房屋買賣相識,林女認為對方連朋友都稱不上,但顏男為追求她,不僅藉購屋名義製造機會,還不時出現在她的住處和公司附近,甚至以男友自居

去年7月26日,雙方因4000元債務鬧到警局,林女稱顏男拿手機狂拍她、錄影,又出言挑釁,一怒之下才會搶走手機摔地上。

▲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。(圖/記者季相儒攝)

高院合議庭認為,顏男未經林女同意就拍她,是侵害人格權;而林女為排除侵害,可在必要範圍內搶下手機,不過摔的動作屬防衛過當,仍犯毀損罪。

高院指出,林女已和顏男和解,表示願意賠償3萬元,其金額也遠高於修復手機的費用。奇妙的是,顏男聲稱是林女男友,卻不願撤回告訴,更拿不出一同出遊、約會等親暱照片,只提出了95元便當和數百元商品的收據,故難以認定兩人在交往。

法官認為,林女被顏激怒而摔手機,屬《刑法》所定的微罪,且她也已全數賠償,所以即使判處罰金刑仍嫌過重,因此改判林女有罪但免除其刑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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